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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成果完成人奖励标准不低于转化收益的70%

发布时间:2019/9/27 0:00:00 来源:

  9月26日上午,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明确,建立以企业为主、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与体系,并将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标准提高到不低于转化收益的70%。

  修订前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意见建议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皮晓青表示,现行的《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自1999年9月1日施行以来,为规范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条例实施情况和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来看,条例出现与上位法不完全相符、与科技领域改革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依然存在激励机制不健全、企业主体作用和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作用发挥不够理想等问题。因此,全面修订条例很有必要。

  此前,市人大常委会组建了由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科技局、西政立法专家共同参与的起草小组,以及由部分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和市财政局、市司法局相关人员等组成的咨询专家小组,并赴部分省市学习借鉴立法经验,针对修订草案中部门职责、保障措施、转化收益分配、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等重要内容,点对点征求部分市级部门和单位、科研企业、高等院校、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建议。此外,市人大常委会还召开了立法论证会,面对面听取了部分中国工程院院士、知名科技工作专家、法学专家的意见建议。

  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可提供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等7项服务

  修订草案围绕政府职能职责定位、保障科研人员权益、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发挥科技服务机构与技术市场桥梁作用、激励企业发挥主体作用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在促进科技成果与企业、市场对接中,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皮晓青介绍,为此,修订草案新增“服务机构与技术市场”一章,集中对服务机构与技术市场进行了规定,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可以提供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法律服务等7项服务,并负有保密义务。

  此外,修订草案还鼓励和支持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从事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支持国际、国家和国内其他地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以此吸引市外科技成果来渝转化。

  “为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修订草案新增了部分促进企业主体作用发挥的条款。”皮晓青表示,修订草案明确建立以企业为主、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与体系,并要求国家出资企业在章程或内部管理制度中规定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容,开展具体的转化活动时原则上不再审批或者备案。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转化

  在保障科技成果持有者权益方面,皮晓青介绍,为充分调动单位和科技人员双方的积极性,修订草案尊重单位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自主权,充分保障单位和科技人员双方的共同利益。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权利让与制度、风险共担机制,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知情权与优先受让权。

  修订草案提出,有关职务科技成果自完成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实施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有权申请实施转化,单位超过三个月未答复或无正当理由不同意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经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可以自行实施转化。

  针对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进行约定奖励方式和数额的情形,修订草案依据上位法精神,将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标准提高到不低于转化收益的70%,并明确奖励兑现期限。

  修订草案还提出,包括正职在内的单位领导,只要对科研成果作出了重要贡献,也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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