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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改革为科技成果转化注入“催化剂”

发布时间:2020/6/3 0:00:00 来源:


  日前,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方案》是对所有权改革试点的正式肯定,也给了科研人员及单位一颗定心丸。

  近年来,围绕着职务科技成果有三大问题一直在被不断研究和讨论:一是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国家、单位还是科研人员拥有三权?二是所有权归属,是全部归单位还是单位与科研人员共享?三是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到底多少比例归科研团队?此次《实施方案》则是对其中最为核心的所有权问题有了更清晰的“官宣”。

  众所周知,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单位,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的。对体制内的单位而言,职务科技成果又属于国有资产类型。因此,不管是科研人员自身,还是科研人员所在的单位,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都不可能太高 加之传统的科研绩效评价,更导致了科技成果只能停留在论文、专利、样品和展品阶段,没能真正进入工业化生产阶段成为产品。

  因此,科技成果转化,首先要解决动力问题、方向性问题和顾虑问题,其实就是改革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第一主体,现实中,很多地方及科研机构为了调动“第一主体”的积极性,已经开始尝试给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均取得了不错的试验效益。但这仍然处于试点行为和小众行为,不少地方仍然担心踩红线,特别是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所以,《实施方案》是对所有权改革试点的正式肯定,也给了科研人员及单位一颗定心丸。纵观《实施方案》,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第一,理念创新。正式提出了“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

  第二,审慎试点。《实施方案》提出了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试点期3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三,两种选择。对试点单位而言,单位既可以把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与成果完成人成为共同所有权人 也可以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对科研人员而言,既可以在转化前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即:先赋权后转化),也可以在转化后获得奖励现金和股权(即:先转化后奖励)。两种路径,民主协商,任君选择。

  第四,充分授权。《实施方案》明确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单位采取哪一种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不再需要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了。而且,如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还可以免除资产评估环节 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则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此一来,也大大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第五,尽职免责。其实,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在赋权、价值评估、收益分配等环节是充满风险的,这是由科技成果作为“智力成果”属性以及技术属性所决定的。简单来说,同样一个科技成果,在不同人眼里其价值是不同的 而且,科技成果是“棒冰”不是“金砖”,金砖抱在手上会增值,棒冰放在手上要化掉的——随着时间推移和替代技术的进步,成为了“水货”。因此,《实施方案》提出了在试点单位领导人员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实行审慎包容监管,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

  当然,有人会反问:解决了科技成果所有权问题,是不是就一定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呢?要解决“纸变钱”的问题,不是一个权属那么简单的。科技成果一旦进入转移转化环节,其本质上是一个商品。商品就存在供给侧和需求侧的问题。首先,我国广大的中小微企业要对技术创新有需求并愿意投入 其次,科技成果的质量要高,切实满足市场需求 然后再涉及到产权问题、国资管理问题、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科研绩效考核评估等问题。事实上,不管是高校还是科研院所,很多科研人员在政策未改革之前已经悄然地对有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转移转化了,从科学家变成企业家的,从科研人员变成千万富翁的也大有人在。因此,归根到底,提高科技成果的市场认可价值才是根本!在当前,如果政策和管理上又能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也是政府提升创新治理能力的一种体现。

  综上,我们希望,《实施方案》能起到“催化剂”、“定心丸”的作用,助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进一步提升,鼓励广大科研人员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把科技成果应用在实现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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