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草案)》,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合同订立、资金保障、支付方式等作出规定,规范付款期限,明确检验验收要求,规定不得以负责人变更、等待验收、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财力不足、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采取施工方垫资、合资等方式搞项目建设,有的甚至还要求承建企业带资参建。而在一些参建企业看来,政府是不会跑路的,于是积极带资承揽项目。而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地方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不时发生。而货款延付是大型企业普遍采用的方式,一些中小企业依附于大企业生存,被拖欠货款和工程款后,要么通过贷款维持,要么通过诉讼索要。
当前,中小企业提供了我国80%以上的就业岗位,解决它们的困难,也是有效解决就业问题的要求。一方面,中小企业本身融资成本高、融资能力不强,如果大型企业利用规模以及市场优势挤压中小企业的空间,后果可想而知。另一方面,很多零部件是中小企业生产的,它们是大型企业供应链中重要的一环。如果中小企业的资金链出现问题,也会对整个产业链带来负面影响。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开展专项清偿中小企业欠款行动,严重拖欠的列入失信“黑名单”,严厉惩戒问责。对地方、部门拖欠不还的,中央财政采取扣转其在国库存款或相应减少转移支付等措施清欠。但“清欠行动”不是长久之计,单靠市场本身的约束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欠款问题。如何从制度上解决政府项目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资金的问题重要且迫切。此次国务院以条例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其效果和作用值得期待。
比如,该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合同订立、资金保障、支付方式等作出规定,规范付款期限,明确检验验收要求,规定不得以负责人变更、等待验收、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并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或公示,设定了违约拖欠投诉处理、失信惩戒、处分追责等条款。这一系列举措和要求无疑有助于畅通和稳定现金流、资金流,优化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当然,再好的制度,也要看如何执行到位。地方和相关部门应将清欠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营商环境评价、信用惩戒中,从制度上预防拖欠问题的发生。此外,要以评促改,继续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清欠工作跟踪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一家中小企业的“续命钱”,很可能关乎整条产业链的“生死线”。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恰逢其时。